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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赌博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10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4********,汉族,文化程度职高,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提供上下分服务的方式,为850等游戏平台赌博玩家将人民币与游戏分数进行互相兑换,并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1万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磐安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退出非法获利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陈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扣押笔录、电子勘验笔录等;

5、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飞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6681****;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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