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大道**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崇阳县天城镇“**酒店”**号别墅开房进行“二八杠”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在该赌场管理“水箱”,并负责赌场参赌人员晚饭和水的开支,时间将近一个多月之久,每次参赌人员三、四十人不等,赌注一百元至一千元不等,陈某某等人收取“水钱”十七、八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酒店”开房入住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国某某、王某乙、余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金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浩泽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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