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刑诉〔2020〕Z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72********,汉族,高中文化,上海**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号楼**单元**房。因涉嫌走私毒品罪,2020年5月14日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次日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在泰国游玩时认识了外号“桑某某”的男子(微信账号:******)并互加微信好友,“桑某某”向王某甲提供K粉供其吸食。同年3月30日,“桑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甲推荐了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液体(俗称“水小白”),王某甲遂向“桑某某”购买5瓶“水小白”,每瓶 8毫升,并通过微信(微信账号:******)转账向“桑某某”支付人民币1314元。王某甲通过微信语音告诉“桑某某”国内收件地址“沈阳市和平区**街**号**美容,电话1362199****,王某乙”。
2020年4月1日,王某甲通过微信向“桑某某”转账人民币1618元再次购买5瓶“水小白”,并通过微信将收件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号楼**单元**,王先生1362199****”发给“桑某某”。同日,“桑某某”通过微信告知王某甲已根据其提供的沈阳和三亚的两个地址分别寄出两个包裹。4月10日,王某甲在三亚收到其中一个由“桑某某”寄自泰国编号为EE1793******的包裹,收到包裹后,王某甲发现包裹内只有2瓶“水小白”,遂与“桑某某”交涉,桑某某答应近期将通过快递从泰国补发3瓶“水小白”到三亚。2020年4月24日,“桑某某”再次从泰国给王某甲寄出3瓶“水小白”,并将包裹单编号EE17932******及该次“水小白”的棕色外观瓶拍照通过微信发给王某甲。同年5月13日,编号为EE17932******的包裹到达三亚,邮递工作人员根据邮包地址将该包裹送至三亚市吉阳区**小区门口并拨通包裹单上收件人电话(1362199****)通知对方在小区门口接领包裹。当日11时许,王某甲领取包裹时被抓获归案。侦查人员从包裹中起获:面膜1张、空封口袋1个、水果糖1盒、婴儿爽身粉l瓶、USB数据线1根、不明液体3瓶,净重26.87克。经鉴定,该3瓶不明液体均含有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液体等物证;
2. 邮政寄递记录、EMS快递单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理化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结伙走私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涛
检察官助理:王子健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已取保候审,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号楼**单元**房,电话:1362199****;
2.案卷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财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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