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54********,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乡**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怀柔新城南部地区污水干线工程三标段污水管道工程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明知地下有国防光缆的情况下,在指挥挖掘机作业时,由于疏忽大意、指挥不当,将某部队的军用通信光缆挖断,造成某部队作战值班室与直联军委联合指挥部、陆军联合指挥部、北京卫戍区作战值班室联系中断3次,中断总时长5小时余。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月16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的施工方代表丛某某于2019年1月19日赔偿某部队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丛某某、刘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沈某某、阎某某、范某某、程某某、孔某某、肖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关于我部国防通信光缆被地方人员挖断的处理意见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信息查询单、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挖掘机作业指挥人员,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某部队国防光缆断开3次,中断时间5小时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玉柱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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