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委**组**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前谟村沈阳***院内驾驶辽A****Q号道奇牌小型普通客车时,因操作失误不慎将被害人徐某某撞倒,致被害人徐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因腹部遭受较大钝性外力挤压造成肝脾破裂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王某甲当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情况登记表、急救病历及死亡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谅解书、电话查询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齐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7.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刚
检察官助理:李想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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