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川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镇**砖厂院内。于2020年6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韩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5时许,在桦川县**镇**发电厂北侧院内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黑D****8号牌货车卸废品过程中,因操做不当致使乘坐在后车厢内的被害人韩某甲从车厢内摔落到地面,并遭货车碾压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检验鉴定,韩某甲胸腹部外伤致胸骨骨折、肋骨多处骨折,肝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6日16时许在桦川县人民医院被桦川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赔偿协议书及收条;
2.证人宫某某、韩某乙、王某乙、邹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区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法辉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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