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来安县**镇**队废品回收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来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来安县**镇**队自己开设的垃圾回收站,利用煤气和氧气的混合体燃烧切割其收购的废油桶时,在切割的过程中因其操作不当、疏忽大意,使油桶发生爆裂,油桶底盖崩出后砸中其雇佣的工作人员朱某某左胸,致使朱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朱某某系心脏及近心大血管破裂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报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郭某某、代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 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4. 由来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现场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继庆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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