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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0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村北灌溉林地时,为防止过往车辆碾压其铺设在道路上的水管,便在道路两侧杨树上,分别距离地面103厘米、131厘米的位置拴系一条绳子,以阻止车辆通行。当日9时许,被害人吴某乙骑电动三轮车行至此处时,被被告人王某甲拴系的绳子勒伤颈部,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系颈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气管断裂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白色间蓝色绳子一根;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吴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晶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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