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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8月25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4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和陈某甲、唐某某等人受杨某某的雇请到在钟祥市冷水镇邓庙村一组,砍伐陈某乙购买的杨树。当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现场一条东西朝向的土路上驾驶铲车运输木料时,因疏于观察,将在车前睡觉的陈某甲碾压受伤,后陈某甲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陈某甲系钝性外力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唐某某、彭某某、胡某某、王某乙、吴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忠

检察员助理:罗海迪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690****、1897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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