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95********,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村**社**排**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月30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在松花湖**寺下面的冰面上开吉B****1捷达轿车拽雪圈,其女朋友丛某甲坐在雪圈在冰面滑行时因车辆转弯,被甩出撞到立在冰面的铁管上,后到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抢救,丛某甲于2020年1月31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经吉林市丰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丛某甲系右腹部撞击硬性物体,造成肝脏挫裂伤,最终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赵某某、王某乙、贾某某、李某某、王某丙、丛某乙等证言;
(三)书证:指认笔录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病情介绍书、死亡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丛鑫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
(四)鉴定意见:吉林市丰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五)勘验笔录:吉林市公安局现场勘查卷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国微
检察官助理:徐畅遥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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