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6********,汉族,文盲,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埇桥区符离镇其所在村,因其门口出行路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王某甲走进李某某家院子,谢某某手持一把镰刀紧随其后,并用镰刀把殴打王某甲后背,王某甲在夺谢某某手中镰刀时,镰刀头将谢某某的眼部划伤、致其左眼下泪道断裂,并致其摔倒在地,头部受伤等。经鉴定,1.谢某某的颅脑损伤属于重伤二级。2.谢某某的左眼部皮肤创口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14日在符离镇尖山村村委会被符离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伤情拍照、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武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作的伤情鉴定;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玉宏
检察官 胡宁生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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