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乐陵市花园镇**村,现住乐陵市城区**某家属院。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于2019年12月23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乐陵农商银行某支行(原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信贷员期间,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不按照法定程序实地考察、走访,采取顶名贷款、虚构贷款用途、夸大贷款人还款能力、模仿保证人签字等方式,向王某乙、谢某民、王某丙十几人违法发放贷款共计340余万元,给乐陵市农村信用社造成了损失。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23日主动到乐陵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贷款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剑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