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住盱眙县**镇**村**渔场**小区**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和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每平方米35元的价钱承建**集团位于上蔡县**镇**村一栋猪舍的钢架施工工程。王某甲因手下人手不够,又以每平方米32元的价格将该猪舍钢架施工的工程转包给了薛某某(另案处理),并和薛某某签订了劳务施工分包合同。2020年7月6日19时许,跟随薛某某的工人谷某某在进行钢架施工过程中,操作不慎从两米多高的钢架上跌落,头部着地受伤后当成死亡。王某甲作为劳务合同分包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尽到安全监管责任,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给员工配备安全帽等安全设备,致使谷某某施工过程中跌落后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到案经过等材料;2.证人赵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人刘某某、薛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记录、照片;5.上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建筑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具有事故原因非单一性、初犯、自首等量刑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可视调解赔偿、社区矫正评估等情况,确定能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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