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20〕Z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90********,汉族,专科毕业,企业工作人员,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有限公司驻内蒙古固阳县**有限公司项目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住固阳县**镇**矿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被害人朱某甲在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有限公司驻包头市固阳县**镇**有限责任公司8号矿井作业时,被顶部侧面落石砸中身体,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被告人王某甲任紫阳县**有限公司驻内蒙古固阳县**有限公司项目部**,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意识淡薄,未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漏洞,导致事故发生。
2019年6月6日,紫阳县**有限公司内蒙古固阳县**有限公司项目部**王某甲与死者家属马某某、朱某乙、朱某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10万元整。
1、书证:
(1)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经过;
(3)紫阳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包头市固阳**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包头市固阳县**有限责任公司**段矿体开采承包合同;
(6)紫阳县**有限公司关于成立项目部及任职的通知;
(7)紫阳县**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8)固阳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固应急发[2019]18号关于内蒙古固阳县**有限责任公司“5.29”冒顶片帮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附:内蒙古固阳县**有限责任公司“5.29”冒顶片帮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9)被害人朱某甲的死亡证明;
(10)赔偿协议书。
2、证人王某乙、孙某某、马某某、田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固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包头市固阳县**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勘验笔录(附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意识淡薄,未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漏洞,导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被害人朱某甲死亡。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林春
检察官助理:丁正坤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固阳县**镇**区,联系电话:15066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