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村**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宿舍**栋**房。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7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蔡某某登记结婚。2016年王某甲与王某乙相识并交往,期间王某乙怀孕,王某甲告知王某乙其是已婚状态且已有三个孩子。王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乙明知王某甲有配偶的情况下,为王某甲生育一女王某丙后,两人在澄迈县**镇**宿舍**栋**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20年12月23日,澄迈县公安局将被告人王某甲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出生医学证明、非婚育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吴某某、王某戊、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其他女子以夫妻名义生活并育有一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李云林
检察官助理:王文洁
2021 年 3 月 4 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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