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住陕西省石泉县**镇**街**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9年2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使用王某乙的名字与刘某某办理结婚证结婚,结婚几年后因家庭不和王某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两人未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左右,遂平县嵖岈山镇**村**庄村民周某某经韩某某介绍认识了在外打工的王某甲,后两人在一起生活。2015年2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周某某登记结婚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婚姻状况证明及结婚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丙、周某某、韩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胜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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