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住定远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重婚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徐某某于2014年2月14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因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口角,王某甲遂产生跟徐某某分开的念头。2014年下半年某天,王某甲提出离婚的要求,遭到徐某某的拒绝,于是王某甲在未与徐某某解除婚姻的情况下收拾行李独自一人回到定远老家。
2015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定远认识了离异的刘某甲,其隐瞒了自己的婚姻情况,与刘某甲确定恋爱关系,并谎称自己单身与刘某甲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2016年2月21日,王某甲生下女儿刘某乙,刘某甲提出要跟王某甲领取结婚证并且补办结婚酒宴,遭到王某甲的拒绝。刘某乙满月时,刘某甲与王某甲在定远县“状元楼”为女儿刘某乙举办满月酒,并邀请亲戚朋友前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徐某某和王某甲的结婚证、刘某甲和王某乙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租房协议等。
2.证人刘某甲、代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张某某、盛某某、严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继庆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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