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8********,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乡**村**号,因涉嫌重婚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与陈某某在桑植县民政和民族宗教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王某甲一度外出打工,2019年农历6月间,王某甲通过其表姐鲁某某(小名鲁*、红儿)的介绍认识了田某戊,尔后二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农历7月24日、7月25日,王某甲在没有与陈某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田某戊“结婚”,按照永顺县农村习俗(“认亲”、“取八字”“过礼”等)两人在各自家中都举办了婚礼。婚后王某甲谎称自己怀孕,以此为由向“丈夫”田某戊开口索要检查费、安胎费、营养费等共计54562元。2019年农历腊月29日、2020年春节期间,田某戊与王某甲发生家庭矛盾,王某甲便离开了田某戊。2020年3月王某甲通过抖音认识了张家界市的吕某某,并于同年5月10日在田某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吕某某家中又与吕某某“结婚”。
2020年8月4日,田某戊得知被告人王某甲又“再婚”,遂同王某甲协商,要求王某甲退还此前的彩礼,协商无果,田某戊及其亲友将王某甲带至永顺县公安局塔卧派出所。次日,王某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同田某戊达成协议,王某乙家退还此前田某戊所送的彩礼共计人民币80000元,当日王某乙退还田某戊彩礼28000元,余款52000分七次至2021年5月退还完毕,田某戊申请司法机关对王某甲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抓获经过、(2)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3)永顺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永公(塔)调证字[2020]0449号、永顺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永顺县民政局出具的“湖南省婚姻登记系统截图”一份、
永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一份、(4)王某甲所持有的结婚证、(5)田某戊微信账号信息、(6)王某甲使用的微信账号信息、(7)王某甲的身份证及其照片、(8)王某甲微信账号退还到田某戊微信账号的金额交易记录、(9)微信交易账单资料、(10)2020年10月15日塔卧派出所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2、证人田某甲、张某某、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鲁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①讯问王某甲光碟一张;②侦查人员同吕某某通话录音光碟一张;③侦查人员分别同李某某、陈某某通话录音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先后两次同他人“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青
2020年1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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