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李某某,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7********,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榆中县***乡***村******号,农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11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系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乡**村**号村民,王某甲与王某乙于2010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两子,后离家出走。2018年9月份左右,王某甲在天水市秦州区**镇派出所重新办理了名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后于2018年11月7日与甘肃省榆中县***乡***村******号钱某某在榆中县民政局领证结婚并生活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康敏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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