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小区**幢**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接手其堂弟王某乙的安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任法人代表(公司地址位于东至县**镇**村)。后王某甲多次从山东省东营市宋某某及其堂弟王某丙(同名)处购买燃料油(主要用途为船舶机械、烧锅炉),在未明确告知购买方的情况下以柴油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每吨5250元至7100元不等,从中赚取差价。
1.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王某甲以燃料油冒充柴油向彭泽县**矿业有限公司销售92次,总销售1888.73吨,总销售金额1127.52万元。
2.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王某甲以燃料油冒充柴油向彭泽县**物流有限公司销售14次,总销售381.28吨,总销售金额238.6792万元。
案发后,安徽**石油有限公司的油罐内仍存有23.5吨燃料油,货值金额13.2775万元。王某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款35万元。
2019年3月30日,经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送检油品的酸度、闪点、硫含量和色度四项不符合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6月5日,王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3日,彭泽县**矿业有限公司出具刑事谅解书,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银行流水明细、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程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九江市质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查封、扣押、指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燃料油冒充柴油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佩华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0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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