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仁怀市人,现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怀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7月23日因涉嫌销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8年12月11日、2019年2月26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11日、3月2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因案情复杂,两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低价从代某某(另案处理)、“哥”(身份未查实)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白酒,且通过网络等手段对外销售。具体如下:
1、2018年5月8日、1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贵州省仁怀市**次卖给陈某某18瓶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贵州茅台酒,价值27000元。同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仁怀市姜家寨融亿大酒店门口,第三次向陈某某售卖30瓶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贵州茅台酒(价值46800元)时,因酒的真假问题二人发生纠纷,陈某某报警。后对陈某某三次从王某甲处购得的41瓶酒进行鉴定,为假冒贵州茅台酒。
2、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贵州省仁怀市通过微信卖给青州杨某某52瓶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牌贵州茅台白酒,价值78520元,后经鉴定为假冒贵州茅台酒。
3、2018年7月23日,青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姜家寨被告人王某甲租住的房屋内,查获29瓶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牌贵州茅台白酒,市场价值43000余元,后经鉴定为假冒贵州茅台酒。
以上贵州茅台酒的价值共计19532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飞天牌贵州茅台酒一宗;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扣押清单、办案说明、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杜某某、王某丙、赵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5、鉴定意见,鉴定证明表;6、搜查笔录;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部分犯罪未遂,适用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天翼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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