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85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辽宁省开原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号。因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于2017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在集市散发宣传广告等方式对外销售保健食品。2020年7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牛堡屯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在其位于本市通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的暂住地内查获“德国黑金刚”5盒、“养精固本丸”11盒、“一想就硬”9盒、“红蜘蛛”3盒、“老色鬼”7盒、“青海三宝”3盒、标有“前列肾宝”字样报纸5900张、标有“中华神奇藏药”字样报纸3086张,在其驾驶的本田汽车(车牌号:京****)内查获“德国黑金刚”1盒、“前列肾宝”15盒、标有“中华神奇藏药”字样报纸600张、账本1本。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鉴定,上述除“红蜘蛛”之外的51盒保健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地那非、他达拉非。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传唤至牛堡屯派出所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保健食品、宣传品等;2.书证:房屋租房合同;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毛某某、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报告;6.搜查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行政处罚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华静
检察官助理:张蒙旗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待法院处理物品:“德国黑金刚”6盒、“养精固本丸”11盒、“一想就硬”9盒、“红蜘蛛”3盒、“老色鬼”7盒、“青海三宝”3盒、“前列肾宝”15盒、标有“前列肾宝”字样报纸5900张、标有“中华神奇藏药”字样报纸3686张、账本1本、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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