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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现住未央区**街道**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葛某甲投资建设的陕西禹辰物流公司在扩建过程中,非法占用了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三组的耕地。2013年底,时任新光村三组组长的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以禹辰物流公司占用其三组的生产路及其自己装修房屋缺钱,向葛某甲索要钱财。葛某甲为了避免其非法占地引起群众信访,遂在其办公室指使王某乙,给王某甲送20万元好处费。王某乙在徐家湾街道五龙汤小区门口道路东沿,在其驾驶奔驰越野车上,将2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将该款存入其个人的秦农银行卡内,用于装修自己购买的新光第一社区五套住宅。

2014年年底,葛某甲被羁押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再次以禹辰物流占用新光村三组的生产路为由,向禹辰物流的临时负责人葛某甲之哥葛六虎索要钱财。嗣后在新光村村委会委员王富强从中斡旋下,葛六虎指使葛五元给予王某甲25万元好处费,王某甲分给王富强7万元。

葛某甲出狱后,获悉王某甲、王富强在其被羁押期间再次索贿,遂将王某甲、王富强叫到其浐灞家中过问此事,王某甲当面向葛某甲承诺退还收取的18万元。因该款系王富强从中斡旋,王某甲便于2017年3月1日通过自己的长安银行卡转账给了王富强18万元,由王富强退还给葛某甲。

2019年10月29日,王某甲主动退缴受贿款20万元,上缴鄠邑分局案款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王某甲上缴给公安鄠邑分局案款专户20万元凭证;王某甲购买新光第一社区五套住宅的合同书;王某甲转账给王富强银行流水等书证;

证人葛某甲、王某乙及其同案王富强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村民委员会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价值达4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投案自首情节,主动全额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其量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昌金智宏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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