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2019年10月至今任福州市**镇**村经济合作社主任,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接受本村村民王某乙的请托,利用实际管理福州市长乐区**镇**村村委会日常事务及担任村经济合作社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王某乙等人租赁本村土地用于转租他人堆放渣土牟利一事提供帮助,并收受王某乙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1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长乐区**镇**村的家中收受王某乙所送钱款5万元。
2.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长乐区**镇**村的家中收受王某乙所送钱款3万元。
3.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长乐区**镇**村的家中收受王某乙所送钱款8万元。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向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投案。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向监察机关退出上述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关于王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帐本记录、土地利用现状三大类面积汇总表、关于**镇**村及**村7个填渣土地块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退赃凭证等;
2.证人王某乙、王某戊、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王某戊指认堆放渣土现场笔录;
5.鉴定意见:福建省地质测绘院出具的长乐区**镇**村填埋废渣土执法测量项目测绘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村委会日常事务管理人及村经济合作社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钱款计1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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