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职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5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任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胡同**号,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大兴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大兴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9月间,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村民张某某在办理个人拆除腾退补偿款申请材料的过程中,需加盖该村经济合作社公章。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且拥有经济合作社公章使用决定权的职务便利,以及张某某欲使用公章顺利办理相关拆除腾退手续的个人诉求,先后两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后张某某在其拆除腾退补偿款申请材料中加盖公章。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退还张某某人民币25万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接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监察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拆除腾退档案、**村印章使用批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等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雪松
检察官助理:苏航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105****;保证人王某丙联系电话:1891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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