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非法买卖枪支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甲性别:**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74**********族****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通州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4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被告王某甲在得知代某某会制造火药枪后,为了打猎需要,2018年8月与代某某购买得自制火药枪一支。2019年7月13日,平塘县公安局根据罗甸县公安局线报通报电话联系王某甲在公安民警到过达王某甲家后,王某甲主动将枪支上交到平塘县公安局,并对自己与代某某购买火药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上缴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代某某、黄某某的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国家管控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上缴非法购买所得枪支,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燕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平塘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