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韩某某、谷某某(已判刑)等人,于2016年5月17日,在**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商量如何追讨佘某某购买农机欠款一事,王某甲建议并唆使王某乙、韩某某、谷某某到姜某甲家,姜某甲及妻子张某甲要求四人离开,四人拒不离开,并发生争吵,推搡中张某甲心脏病复发,家中电视机损坏,后王某乙开车送王某甲离开。在姜某甲、张某甲外出就医过程中,王某乙、韩某某、谷某某就地取材在姜某甲家做饭吃,饭后将饭桌掀翻,致使姜某甲家物品损失432元。案发后,王某乙、韩某某、谷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1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截图、干部任免单、说明、户籍证明、判决书、购车合同、欠条、线索移交通知书、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谅解书及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佘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林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姜某乙、王某戊、谷某某、王某乙、韩某某、赵某某、段某某、张某丙、许某某、季某某、姚某某、徐某某、梁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甲、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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