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328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至被害人陈某某位于本市闵行区**路**号**号楼**室住处门外,未经被害人陈某某同意,采用脚踹房门的方式强行进入该屋内,后又用脚踹坏房内的玻璃移门并推打被害人陈某某致伤。
当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的《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某的伤势情况。
3.相关《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警情详情》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的身份资料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丙会
检察官助理左黎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1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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