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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5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街171号。被告人王*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25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同年9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其姐王某乙(已判)、李某某(已不诉)到临泉县**乡**村张某甲家索要欠款,张某甲的妻子陈某某以张某甲不在家为由,要求王某乙等人离开,双方遂发生争执。王某乙、王某甲对陈某某实施殴打,并将其院中的大理石圆桌掀翻损坏。陈某某儿子张某乙欲上前打王某乙,被王某甲拦阻并追撵,张某乙逃离现场。2月2日,村民在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南地发现张某乙的尸体。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家被损物品价值2280元;经临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系甲拌磷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张某丙、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等;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6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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