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7月24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为满足刺激,于深夜手持手电筒采取翻墙入户、推门入室等方式非法侵入位于沛县经济开发区侯楼村、赵湾村等孤寡老人家中,将灯绳剪断或用手电筒朝里面照的方式,对家中正在休息的被害人王某乙、邓某某等人实施滋扰、恐吓,具体分述如下:
1. 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非法侵入位于沛县经济开发区侯楼村王某乙(女,79周岁)家,对正在休息的被害人王某乙实施滋扰、恐吓。
2. 2017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采取跳墙入户的方式非法侵入位于沛县经济开发区侯楼村蔡某某(女,71周岁)家门口,对正在休息的被害人蔡某某实施滋扰、恐吓。
3. 2017年8月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持手电筒到位于沛县经济开发区侯楼村孙某某(女,82周岁)家,采取在窗户处用手电筒往里照的方式对正在休息的被害人孙某某滋扰、恐吓。
4. 2017年8月4日左右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持手电筒到位于沛县经济开发区赵湾范某某(女,82周岁)家门口,采取在窗户处用手电筒往里照的方式对正在休息的被害人范某某实施滋扰、恐吓。
5.2017年8月4日左右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持手电筒到位于沛县经济开发区侯楼村温某某(女,75周岁)家门口,采取在窗户处用手电筒往里照的方式对正在休息的被害人温某某滋扰、恐吓。
6.2017年8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持手电筒采取推门入室的方式非法侵入位于沛县经济开发区侯楼村邓某某(女,71周岁)家中,将灯绳剪断,对正在休息的被害人邓某某采取摸、扯手段实施滋扰、恐吓。
7.2017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持手电筒采取推门入室的方式非法侵入位于沛县经济开发区侯楼村李某甲(女,90周岁)家中,将灯绳剪断,对正在休息的被害人李某甲采取拉、扯等手段实施滋扰、恐吓。
8.2017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持手电筒采取推门入室的方式非法侵入位于沛县经济开发区侯楼村圣某某(女,92周岁)家中,将灯绳甩到梁上,对正在休息的被害人圣某某采取抓、扯手段实施滋扰、恐吓。
9. 2017年8月1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持手电筒到位于沛县经济开发区赵湾徐某某(男,57周岁)家门口,采取在窗户处用手电筒往里照的方式对正在休息的被害人徐某某实施滋扰、恐吓。
10. 2017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非法侵入位于沛县经济开发区侯楼村安继英(女,81周岁)家,对正在休息的被害人安某某实施滋扰、恐吓。
11. 2017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非法侵入位于沛县经济开发区赵湾村袁某某(女,85周岁)家,采取将灯绳割断的方式,对正在休息的被害人袁某某实施滋扰、恐吓。
12. 2019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持手电筒采取跳墙入户的方式非法侵入位于沛县经济开发区侯楼村郝某某(女,92周岁)家中,采取在窗户处用手电筒往里照的方式对正在休息的被害人郝某某实施滋扰、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圣某某、温某某、李某甲、孙某某、王某乙、郝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进入供他人起居、生活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青松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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