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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120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闯入同村的王某乙家厨房,无故辱骂王某乙妻子田某某,被害人王某乙听见后,走进厨房与王某甲发生口角。王某乙要求王某甲离开其家,王某甲拒不离开,且与王某乙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王某甲殴打王某乙,致使王某乙面部皮肤受伤、下唇粘膜撕裂伤。后王某甲的兄弟王某丙、王某丁二人强行将王某甲拉出王某乙家。经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口腔黏膜撕裂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治安调解协议书、伤情照片、王某乙出院证明书等;2.证人田某某、张某某、王某戊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进入公民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述先

书  记  员 王小斐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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