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41983********,汉族,本科文化,住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路**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至3月27日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闲鱼”平台,以人民币666元的价格向王某乙出售疑似象牙制品“观音头像”一枚,并通过快递方式将其邮寄至南京市建邺区。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上述“观音头像”系象牙制品。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观音头像”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快递单信息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闲鱼”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幢**室。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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