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同村村民王某乙从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器、无缝钢管、红外线瞄准仪等零配件后,自己在家中将购买的配件组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在组装成功后,王某甲便将该枪送给同村老乡张某某(河南警方另案处理)。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司法物证鉴定所(三)公(物)鉴(痕)字(2018)79号鉴定意见: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标记的射钉枪是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平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966****。
2.案卷材料共2册
3.涉案枪支被河南警方扣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