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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镇**社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10月9日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院于2020年10月19日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在淘宝、拼多多等购物平台购买枪管、退壳器等配件后,在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朱某某五金装潢店内私自组装枪支,后将组装枪支藏匿于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老家家中卧室内凉板沙发上用旧衣服覆盖,2020年8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其非法组装的枪支、空包弹等物品。2020年9月11日,经遵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某甲组装的枪支疑似物进行鉴定,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组装枪支疑似物为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0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的枪支等物证,处警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代书兰

2020年12月15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零散证据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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