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文绍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位于丰都县三合街道双桂路的一家名为“海州五金机电批发部”的店铺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和50发射钉枪子弹准备用于装修房屋。因看到同村村民王某乙有一把火药枪,赵某某有一把经过改造的射钉枪,可以用于打猎,王某甲遂通过互联网学习了改造射钉枪的方法。之后王某甲在位于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路的一家名为“王晗钢材经营部”的店铺购买了一根口径16毫米,长约1米的钢管;在一家名为“奕呈精密钢球制造”的淘宝店铺,购买了一公斤10mm的轴承钢球;在一家名为“一家h小店”的淘宝店,购买了射钉枪配件;在一家名为“普尔维特光电”的淘宝店铺,购买了红外线激光瞄准器用于改造射钉枪。后王某甲在位于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的王某丙家改造了,之前购买用于装修房屋的射钉枪。改造成功后王某甲用该改造后的射钉枪,前往莲花洞村附近的“下生丫”等处进行打猎,但未能成功打到猎物。后王某甲将上述改造后的射钉枪藏匿于王某丙家外的柴堆中,2019年9月24日该改造后的射钉枪被丰都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次日王某甲被民警抓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改造后的射钉枪为枪支,具备致伤力。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枪)[2019]673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6.搜查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弘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于住丰都县**镇**村**组的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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