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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区打通镇一五金店购买1支射钉枪和2盒空包弹,让其胞弟王某乙在网上为其购买1根无缝钢管,随后自己在网上购买限位销、击针等零部件。后王某甲将射钉枪其他部件拆下,将活塞筒、握把等部件和钢管一起拿到一汽修店焊接,又在家中安装激光瞄准器等零部件。制作完成后,王某甲数次用过该枪打鸟。2019年8月21日,王某甲被抓获后,将自制枪支及射钉弹等物交出。经鉴定,王某甲制作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具备致伤力。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等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淘宝购买记录截图照片、接收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渝公鉴(枪)【2019】553号检验报告;

6.指认犯罪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购买枪支零部件,自行制作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小东

                                检察官助理:吴  亮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1338****;

    2.侦查卷2册、光盘5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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