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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4********,哈尼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镇**组**号,住**镇**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0时许,墨江县公安局团田派出所民警对驾驶云******号摩托车途经团田镇新龙村上凹壁组公路的被告人王某甲进行检查时,民警当场查获王某甲持有的射钉枪1支、射钉弹51颗、铁珠60克、铁砂80克、铅粒140克。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射钉枪、射钉弹、铁砂、铁珠、铅粒的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缪某某、王某乙、文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移交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发跃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墨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1388797****。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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