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 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镇**村**社**号,农民。2020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王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 王某甲在手机APP拼多多“华泰液压油管”网店内购买一根长620MM,口径6.3MM的无缝钢管(邮寄到地址为:甘肃省泾川县**镇**村,收货人:王某甲153468****),收到无缝钢管后在家中按照百度教程,用自己之前干装修用的射钉枪为底座,利用在拼多多上购买的无缝钢管结合套将射钉枪与无缝钢管组合到一起,后又在拼多多上购买了枪托一个、套筒卡子四个、顶簧四个、射钉弹五盒、4MM钢珠在家中成功组装枪支一支。在试射钢珠的过程中,枪管爆裂。同年12月2日 王某甲又在其手机APP拼多多上“华泰液压油管”网店内购买了一根长620MM,口径6.3MM的无缝钢管,按照原来的方法将枪支组装成功,后装入射钉弹和钢珠扣动扳机试射,在试射中一直偏离目标,后 王某甲就将组装成功的这支枪支私藏在家中,2019年12月26日被泾川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从其家中搜出并扣押。
2019年12月31日经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 王某甲处扣押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制射钉枪,属于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乙、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 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奇志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确认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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