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琼海**公司**,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文连飞,北京浩天信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某一天,陈某甲、何某某(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王某甲在某一次吃饭喝酒时,陈某甲请求被告人王某甲帮忙用切割机割些东西,被告人王某甲便答应了。在2019年9月份某一天16时左右,陈某甲、何某某带着一个盒子和一米长的铁管来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王某甲家中,将铁管和盒子中拿出的一个射钉枪零部件交给被告人王某甲,让被告人王某甲帮忙切割和焊接。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叔叔王某丙家门口用切割机把铁管切掉一半,将铁管插入射钉枪零件,接着回到自己家中用电焊机焊接铁管和射钉枪零件衔接处。焊接完成后与射钉枪组装成枪支时发现射钉枪的零配件中缺失一个顶籽,组装不成一把完整的枪支,于是被告人王某甲将焊接完的枪管配件及射钉枪存放在其家里。过了约四、五天,陈某甲、何某某拿来了射钉枪里的顶籽,被告人王某甲将顶籽装上后,为了测试枪支是否可以使用,被告人王某甲便将其家中存放的两粒射钉弹交给陈某甲用于试射,随后陈某甲和被告人王某甲在附近树林的空地上试射了两枪,可以击发使用,陈某甲、何某某就将这把改装好的枪支带走了。
2019年12月13日,琼海市公安局在办理何某某、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爆炸案时,在琼海市中原镇迈汤村委会埇尾村冯某某的虾塘水沟内查扣到何某某等人用于作案的一把长管改装射钉枪和一把短管改装射钉枪,以及四枚射钉弹、一袋铁砂等物品。经陈某甲、何某某以及被告人王某甲辨认,其中长管改装射钉枪是被告人王某甲改装的。2020年1月15日,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改装的射钉枪属于利用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球形金属弹丸,口径小于20mm的枪管类枪支。2020年4月29日11时许,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在琼海市嘉积镇琼海程林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并从被告人王某甲身上扣押OPPO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王某乙、陈某甲、何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制造利用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球形金属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劲松
检察官助理:邓克峰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
单》各壹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OPPO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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