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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磴检二部刑诉〔2020〕Z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3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磴口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磴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磴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磴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人将磴口县**镇**村**区内的土地开垦,并在所开垦的地上铺上滴管、建设机电井、架设高压线、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大量毁损,经巴彦淖尔市绿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特殊灌木林地、宜林沙荒地、宜林地,林种防风固沙林、防护林,面积809.96亩,破坏程度:原来植被地貌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电力用户明细、关于确认王某甲开垦土地的函复函,各类情况说明,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1999年生态环境建设施工作业设计、王某甲占用林地面积汇总和谷歌卫星图截图图解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809.96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磴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佩

                                      检察官助理:乌日娜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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