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五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被告人王某甲的丈夫徐某某承包了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沟山杏树林地后持续在该地块上种植农作物。2017年10月,徐某某死亡,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2019年继续在该地块上种植农作物26.82亩。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种植农作物地块为防护林,对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恢复造林26.8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林权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徐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4.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沟防护林地上种植农作物26.82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恢复造林26.82亩的法定、酌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两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娟
冯桂娟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五十九页、证据散页两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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