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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23260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镇******(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北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 年8月28日被北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以王某丙的名义与北安市通北镇**村签订《薪炭林承包契约》,约定由王某丙承包位于**村七道沟子的薪炭林经营管理权,承包期限十年,同时要求其把空地一年内栽满40亩林木,该地实际由王某乙经营管理。2005年王某甲与**村续签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1年,承包费14,000元。王某甲在承包期间,先后雇佣了杨某甲和韩某某开垦此地并种植农作物获利。经司法鉴定:王某甲在北安市通北镇新民村红旗八队七道沟子西岸3林班23小班,2013年9月18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占用林地面积为19.962亩;2018年5月11日至2020年3月5日期间占用林地面积为3.96亩,合计占用林地面积23.922亩,占用至今。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8月11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派函、测量意见书、小班调查卡片、情况说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记账凭证、收款收据、薪炭林承包契约、说明材料、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杨某甲、韩某某、金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夏某某、杨某丙、刘某甲、杨某乙、陈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北安市森林公安局对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韩某某等人指认笔录、杨某甲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丽 

检察官助理:张  彪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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