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海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南省澄迈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8日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同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被海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聘用,担任公司位于澄迈县**镇**村**项目的负责人。同年8月-10月,在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王某甲为方便公司员工通行,委托李某某在上述项目用地范围内修建了6条水泥路。2019年7月,王某甲雇请黄某某将修建的 6条水泥路全部拆除,并在其中4条水泥路上种植草皮。
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水泥硬化的13.47亩道路为Ⅳ级规划林地,无法在地块上种植植被,土地种植条件已经遭到严重毁坏。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澄迈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项目负责人聘用协议、道路施工合同、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殷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王某乙、许某某、莫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集顺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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