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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村**号,现住科左后旗**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在其本人位于科左后旗常胜镇新庙村东北1471米处、常胜镇莲花泡村小五家子东北594米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黄豆、豇豆。2019年9月25日,科左后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认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06.58亩,构成严重毁坏。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6498元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依法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土地承包合同、林地转让合同、办理林权证审核程序表、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登记现地调查表、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土地承包合同、罚没款收据、缴款书、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于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王某丙、陈某某、胡某某、王某丁、王某戊、何某某、武某甲、李某某、武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光盘、现场勘验光盘、讯问光盘各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占用林地106.58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的近亲属上缴了违法所得6498元,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梅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已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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