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2018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德惠市**二店系沈阳**有限公司在吉林省德惠市派驻的分支机构,其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德惠市**街**体检中心,负责人为刘某某(另案处理),其经营范围为健康咨询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零售等业务。被告人王某甲自2016年4月1日担任德惠市**二店店长,按照上级公司的安排负责该店的全面管理工作。
德惠市**二店在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结合沈阳**有限公司在新闻媒体上的广告,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与会员签订《某甲商城会员章程》《某乙商城会员章程》等协议,在德惠市内向公众推广“某甲”“某乙”等系列理财产品,吸收公众投资后上缴至沈阳**有限公司,由沈阳**有限公司调配使用。自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份,德惠市**二店累计吸收资金15,298,732.00元,后因资金链断裂,导致4,352,319.00元公众投资无法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刘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沈阳**有限公司的其他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东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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