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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为网上逃犯,于2020年5月2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国土资源警察大队抓获后羁押于河南省伊川县看守所,2020年6月2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街**号**门;变更前称:辽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上述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伊川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回报高额利息。经审计,被告人王某甲向刘某甲等68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44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委托投资协议书、借款保证担保合同、还款收益计划书、担保函、委托书、收款收据、POS签购单、银行对账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王某乙、刘某乙、王某丙、黄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及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军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害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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