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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2********,汉族,初中肄业,原系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于2016年1月注册成立,注册地为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某丙。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实际控制、经营**公司期间,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本市杨浦区**路**号设立办公场所,招募业务团队,以投资混凝土等项目为名,对外宣传,吸收公众资金并许以高额利息作为回报,通过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下同)130余万元。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档案机读材料》《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材料,证实**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2.证人陈某某(业务员)的证言,证实**公司的经营情况,被告人王某甲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

3. 证人黄某某、曹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案件调查取证表》《投资人信息登记表》《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珠宝抵押型号》《珠宝抵押收款确认书》《收款确认书》《担保函》《收款收据》、POS机签购单、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上述投资人在**公司业务员的介绍下投资共计130余万元且未收回本金的情况。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王某丙、被告人王某甲的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及POS机使用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公司实际经营地的情况。

6.《宁海县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证实王某丙、被告人王某甲名下没有房产的事实。

7.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的供述和辩解,对其担任**公司实际经营人期间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邵雅琴

检察官助理:李聪聪

2020813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司法审计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财产刑履行意愿记录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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