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8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村,农民。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文安县注册成立河北**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服务、建筑房地产投资等。此后,为融资,被告人王某甲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人员以江苏**文安代理公司名义,通过在大街、公园等公共场所宣传、公司讲课等形式公开宣传在该公司投资无风险,并承诺高息返本,以此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从2014年至2016年间,共吸收苏某某、晁某某、王某乙等149余人资金3142.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借条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年金坡

2019年9月30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