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乡**村**村**号,现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倒卖车票罪,于2011年6月8日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3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并临时羁押至鹿邑县看守所,2019年11月21日被藁城区公安局羁押至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告人王某甲被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现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期间,自称王某乙,通过杨某某(已判决)在藁城区以投资河南省商丘市**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每投一单780元,每单7个工作日后连本带利息返还980元,最高投十单的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经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结合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其将诈骗的存款用于偿还其在河南的投资人的本息和藁城投资人的部分本金和利息。其中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王某甲指定账号44.706万元集资款。藁城区已报案的集资参与人48人,集资金额为36.759万元,返还金额7.362万元,实际经济损失29.39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某提供的照片和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银行卡复印件;杨某某签字认可的鸭蛋厂投资人员明细表;杨某某支出流水;张某某银行卡交易流水;孙某某银行卡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王某丁、郭某某、杜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人郭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辨认人杜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项目的前提下,以诈骗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曾因其他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英华
检察官助理:任智慧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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