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4196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七部(2)业务员,住南京市秦淮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仓**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以来,周某某(另案处理)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成立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公司”)等公司。上述公司成立以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等名义,通过业务员散发传单、口口相传、召开理财推介会等方式宣传“苏才系列票据投资基金”、“南京远洲投资基金”等理财产品,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在**资本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采取上述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近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月芳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21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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